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关于网站公安备案通知

2017-03-08  来自: 新乡金动力网络技术有限公司 浏览次数:1973

尊敬的客户您好!

        根据相关通知,《计算机信息网络***联网安全保护管理办法》(公安部令第33号)第十一条、第十二条规定,开办的网站需在开通后30日内登陆全国公安机关互联网站安全管理服务平台www.beian.gov.cn,按照网站右下方“下载中心”《互联网站安全服务平台操作指南》在公安部门办理备案手续。

       公安备案不在我公司的服务范围内,需要客户自行注册提交资料,我公司负责配合协调工作,网站相关的信息可以通过电话(0373-3930201)联系客服获取。

        逾期不履行备案职责的,根据该办法第二十三条规定, 由公安机关给予警告或者停机整顿不超过6个月的处罚,届时会影响您的网站运行(由公安机关直接操作),请大家抓紧时间自主备案。

        您所提交的公安备案材料归网站开办主体(单位/个人)所在地公安机关审核,如有疑问,请联系当地公安局网安支队。

        以上敬请知悉。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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